學會簡介
組織章程
- 總則
- 本會名稱為經穴激活中醫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-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研究及弘揚經穴激活系統療法、改進中醫醫療儀器、提升中醫醫療技術以及加強中醫醫學教育學術交流為宗旨。
- 本會以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-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尖沙咀堪富利士道8號格蘭中心10樓1001-1A。
- 本會之任務如下:
- 促進經穴激活系統療法的研究與發展。
- 研發及優化中醫醫療儀器,推進優質中醫醫療器械的認證及監管。
- 加強傳統的中醫智慧與現代醫學、電子及物理學先進科技的融合,以提升中醫的醫療技術。
- 開辦經穴激活系統療法的專業培訓課程及持續進修教育。
- 推動中、西醫學術之交流,營造中、西醫携手合作之空間。
- 出版有關經穴激活系統療法研究之刊物。
- 舉辦各種與醫學相關之講座及研討會。
- 進行各項慈善及義工活動。
- 辦理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中醫醫學發展有關之事務。
- 會員
-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-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曾修讀經穴激活系統療法課程人士,經申請或被提名而獲得本會認可者,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。個人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。
- 專業會員:凡曾修讀經穴激活系統療法專科課程人士,而又在各醫學、人體科學、醫術研究、教育等方面有較高學歷和專業資格,熱心支持,願為本會作出貢獻者,經本會核准可成為專業會員。
- 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或經穴激活系統療法之研究、推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經推薦及本會核准可成為榮譽會員。
-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-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;如本會成員有違反法令、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可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-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-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- 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必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。
-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- 組織及職權
-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下設理、監事會管理一切會務及主持日常工作。
- 會員大會的職權:
-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;
- 議決各項方案;
-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
- 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- 審查本會經費開支及經費預算報告;
- 審查和通過授予聲譽超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的榮譽稱號。
-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- 本會理、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,每位候選人以獲得選票多少依次入選。由入選理、監事成員互推分工擔任職務。每屆任期三年,所有理、監事均全部卸任改選,理、監事可以連選連任。
- 理事會的職責:
-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;
- 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決;
- 制訂本會每年度的工作計劃及實施本會章桯規定的工作任務細則;
-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管理一切會務,主持日常各項工作;
- 接納並討論會員所提的議案;
- 向會員大會提交準備授予本會榮譽稱號人士名單。
- 監事會的職責:
- 監察會員遵守本會章程之情況;
- 監察及裁決會員遵守及執行本會所訂《會員執業守則》之情況;
- 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選舉工作;
- 裁決會員的上訴案。
- 本會設監督、會長、首席會長、常務會長、執行會長。
理事長,副理事長及理事。
監事長,副監事長及監事。
以上職務由全體理、監事互選產生。任何理、監事連續缺席三次理、監事會議,必須用書面申明理由,若無故缺席或引致缺席理由不充分則作辭職論,由理、監事會委任其他成員暫代,再由會員大會補選。 - 理、監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,由會長、理、監事長按需要召集,以討論議決重要會務事宜。
-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-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命。
-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 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- 本會得由理事會邀請名譽顧問各若干人,其任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- 會議
-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
-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-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財產之處分。
- 本會之解散。
-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-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-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- 附則
-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章程的解釋權,屬本會理事會,修改權屬全體會員大會。
- 本章程及命名均以中文版本為準。
- 本章程經本會2016年3月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。